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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邹向农与朱明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向农,朱明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168号申请执行人:邹向农。被执行人:朱明炎,农民。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浒商初字第4517号邹向农与朱明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邹向农与被执行人朱明炎系甥舅关系,申请执行人考虑被执行人年事已高,且仅有一套房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朱明炎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邹向农人民币20000元,尚应支付法院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1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邹向农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明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