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二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全喜与西安德仁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喜,西安德仁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同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971号原告:李全喜,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石生利德节能服务公司销售经理。被告:西安德仁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攀,经理。被告:刘同安,男,出生年月不详,系西安德仁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喜与被告西安德仁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同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喜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全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喜撤回起诉。诉讼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李全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甄方民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晁 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