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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新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条;《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新民初字第973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乙。被告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区。34083-7,以下简称新昌服务区),住所地新昌县××街道××山村。法定代表人龚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某。原告王甲为与被告新昌服务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永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的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新昌服务区的委托代理人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甲诉称:2006年9月至2009年5月31日原、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在此期间,被告依法向其支付了2007年、2008年、2009年的半年奖奖金和2006年、2007年、2008年的年终奖金,但未支付其2009年的年终奖金,被告应依法按被告2009年2月修订的星级考核办法以同岗位员工年终奖金3200元的标准支付其2009年1月至5月的年终奖金1333.33元及拖欠同岗位员工2009年1月起的补发工资每月200元,计1000元,两项合计经济补偿金583.33元。2009年5月31日,原、被告终止劳动关系,由于被告未依法在限定的7天内为原告办理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且原告已于2010年7月在工商部门登记自主择业,导致原告失去了领取2009年6月、7月两个月的失业救济金1250元的机会。为此,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2009年1月至5月的年终奖金和经济补偿金1666.66元;2、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拖欠2009年1月至5月的补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1250元;3、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其失去领取2009年6月、7月的失业救济金125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2006年6月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职期间原告完成了工作��位的任务,奖金部分应是劳动报酬。2、职工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为原告办理失业登记的时间,未按法律规定即在七日内为原告办理失业登记。3、考勤表复印件五页,证明原告与同岗位的员工付出同样的劳动,应与同岗位员工获得同样的劳动报酬。4、浙高新服(2009)6号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参加了星级考核,并且保质保量完成了本岗位的任务,理应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已于2009年7月重新就业,因原告迟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导致原告损失了6、7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被告新昌服务区辩称:一、原告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5月31日到期终止,未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其按月支付原告工资、奖金,并依据(2009)绍新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支付了原告2006年至2009年5月加班工资不足部分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8476.64元,原告离职后的2009年7月,其按原告的上班天数支付了相应月份的半年奖金。2009年12月30日,其制定了浙高新服43号、44号文件,对2009年度考核奖的发放原则、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作了规定,明确原告不在其2009年度考核发放范围之内,且原告提供的星级考核办法规定星级评定以半年作为一个独立的考核阶段,其已发放原告2009年的半年奖,因此,无须另行支付原告2009年1至5月年终奖及经济补偿金。二、原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其已按月支付工资、奖金,并依据(2009)绍新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书支付了原告2006年至2009年5月加班工资不足部分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8476.64元,因此,无须另行支付原告2009年1至5月的补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1250元。三、原告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5月31日到期终止后,其已按规定为原告办理了失业保险的相关登记手续,并没有给原告造成少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损失,因此,其无须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1250元。被告为支持其诉讼,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6、新昌服务区工资表五份,证明被告已足额发放原告每月的劳动报酬。7、新昌服务区2009年半年奖发放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已经足额发放原告半年奖。8、2009浙高新服43、44号文件,证明被告职工年终考核的范围及考核办法。9、(2009)绍新民初��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从2006年6月至2009年5月31日止被告发放给原告加班工资、不足部分工资。10、失业职工领取失业金申办手续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为原告及时办理了失业保险手续。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调取被告2009年度年终奖金记录清单及2010年1月23日补发工资清单各一份,庭审中,原告陈述该两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分别为被告向所有员工支付了年终奖金,原告也应按比例依法得到年终奖金,被告给基础工资为500元的员工发放了每月200元的补发工资,原告在职期间也应享有。被告对此证据认为2009年没有发放年终奖,而是根据修改后的考核办法发放了考核奖,也没有发放过每月200元的补发工资。原、被告对证据的质���意见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对存在劳动关系没意见,但依合同支付原告的年收入远远超出合同约定的12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认为原、被告终止劳动合同是5月31日,办理失业登记证应在60天以内,而被告为原告办理失业登记证的时间是7月13日,办理失业登记证是在有效期内,且并未造成原告少领失业金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对考勤表的真实性没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已按月支付了原告工资,并已按照2009年绍新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支付了原告加班工资、不足部分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原告提供的证据4,被告认为该文件规定,星级评定以半年作为一个独立的考核阶段,原告下半年没有参加考核,不属于星级��核奖的发放范围,至于上半年,被告已发放了原告半年奖。原告提供的证据5,被告对真实性没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少领或者没有领取失业金的事实。被告提供的证据6,原告认为该部分不包括年终奖和补发工资。被告提供的证据7,原告没异议。被告提供的证据8,原告对真实性没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在职期间没有看到也没有收到过该文件。被告提供的证据9,原告对真实性没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提供的证据10,原告认为60日是原告对被告主张某某的期限,而不是被告办理失业金手续的时间,而该证据恰恰证明了被告没有及时为原告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没意见,故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2,系被告出具的为原告办理失业登记证明及办理时间,其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对真实性没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4,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但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1可以认定原告在2009年6月1日后未参加星级考核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5,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但该证据要达到原告证明目的,缺乏相应证据,因此,原告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6,其真实性,原告没有否认,故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7,原告没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8,其真实性,原告没有否认,故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但该证据在原告合同期内尚未出台公布,因此,该证据不适用于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9,系本院生效法律文书,且原告对真实性没异议,因此,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0,其形式不符合证据规定,本院不予认定,但被告证明目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被告证明目的,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调取的证据,与本案讼争标的无关联性,因此,被告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2006年9月至2009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在此期间,被告依法向其支付了2007年、2008年、2009年的半年奖金和2006年、2007年、2008年的年终奖,并按月付清了2009��1至5月的工资。2009年5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2009年7月1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职工失业登记证明》。2010年8月24日,原告以被告未依法按被告2009年2月修订的星级考核办法按同岗位员工年终奖金3200元的标准支付其2009年1月至5月的年终奖金1333.33元及拖欠同岗位员工2009年1月起的补发工资每月200元,计1000元,两项合计经济补偿金583.33元和被告未依法在限定的7天内为原告办理职工失业登记证明,导致原告失去了领取2009年6月、7月两个月的失业救济金1250元的机会,请求判令:1、被告依法向其支付2009年1月至5月的年终奖金和经济补偿金1666.66元;2、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拖欠2009年1月至5月的补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1250元;3、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失去领取2009年6月、7月的失业救济金125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来院。案经本院调解未果。另查明,2009年2月,被告修订了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区关于《新昌服务区星级考核办法》,该办法规定:星级的评定是以半年作为一个独立的考核阶段。2009年12月30日,被告制定了浙高新服43号、44号文件,对2009年度考核奖的发放原则、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作了规定。本院认为,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制定奖金分配方案。奖金是企业对员工的工作依相应规定考核合格后发给员工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本案中,被告于2009年2月修订的《新昌服务区星级考核办法》规定星级的评定是以半年作为一个独立的考核阶��。原告于2009年5月31日合同期满与被告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半年奖金。合同期满后,原告实际未参加劳动,当然亦未参加星级考核,因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2009年1月至5月的年终奖金和经济补偿金1666.66元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依法支付拖欠的2009年1月至5月的补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1250元诉讼请求,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应当向原告补发工资,原告虽申请调取2010年1月23日补发工资清单,但该补发工资清单与本案讼争标的无关联性,因此,原告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其失去领取2009年6月、7月的失业救济金1250元诉讼请求,因被告已依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期限为原告办理了失业保险相关登记手续,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且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造成其不能领取或少领失业救济金的证据,自主择业后,又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经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手续,因此,对此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5月31日到期终止,未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其按月支付原告工资、奖金,并依据(2009)绍新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支付了原告2006年至2009年5月加班工资不足部分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8476.64元,原告离职后的2009年7月,其按原告的上班天数支付了相应月份的半年奖金,且原告提供的星级考核办法规定星级评定以半年作为一个独立的考核阶段,其已发放原告2009年���半年奖,因此,无须另行支付原告2009年1至5月年终奖及经济补偿金的辩称,与事实相符,对此辩称,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主张原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其已按月支付工资、奖金,并依据(2009)绍新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支付了原告2006年至2009年5月加班工资不足部分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8476.64元,因此,无须另行支付原告2009年1至5月的补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1250元的辩称,与事实相符,且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应当向原告补发工资,因此,被告对此辩称,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主张原告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5月31日到期终止后,其已按规定为原告办理了失业保险的相关登记手续,并没有给原告造成少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损失,因此,其无须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1250元的辩称,与事实和法律相符,对此辩称,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条、《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十元,依法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王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绍兴银行业务部,帐号:09×××27]。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绍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