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金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317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颜伟新、郭建平,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