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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抗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黄怀利、罗会龙与黄怀利、罗会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怀利,罗会龙,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抗字第50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黄怀利。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罗会龙。申诉人黄怀利与被申诉人罗会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2006)平民一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怀利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9月15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2010)浙嘉检民行抗字第4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平湖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页无正文)院 长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金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