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下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许斌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斌,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康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松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杭下执异字第1号案外人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金光外滩金融中心3201-3206室。申请执行人许斌。被执行人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松其。被执行人康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松其。被执行人周松其。本院在执行许斌诉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康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松其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下称恒信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恒信公司称,本院查封的两台PU湿式合成皮革制造机(LSF07-05-14)及两台PU干式合成皮革制造机(LGF07-05-16)系该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下称康腾皮革)使用,恒信公司享有所有权,请求法院解除查封。本院查明,2008年1月24日,日新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日新公司)分别与上海钜群机械有限公司(下称钜群公司)、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下称康腾皮革)签订购买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日新公司向钜群公司购买PU湿式合成皮革制造机(LSF07-05-14)及PU干式合成皮革制造机(LGF07-05-16)各两台交付给康腾皮革使用。合同约定康腾皮革需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日新公司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2009年4月22日,日新公司更名为恒信公司。本院认为,恒信公司与康腾皮革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真实、有效。恒信公司与康腾皮革已按合同履行,PU湿式合成皮革制造机(LSF07-05-14)及PU干式合成皮革制造机(LGF07-05-16)各两台的所有权属恒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两台PU湿式合成皮革制造机(LSF07-05-14)及两台PU干式合成皮革制造机(LGF07-05-16)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俊助理审判员 吴 昊人民陪审员 陆海容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