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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唐为柱与武汉市焱伟拆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为柱,武汉市焱伟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363号申请执行人唐为柱,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焱伟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仁保,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9)汉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第29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焱伟拆迁有限公司7204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文庆审 判 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