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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裕康轴承有限公司与台州爱信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裕康轴承有限公司,台州爱信汽车零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612号原告:宁波裕康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乌山村。法定代表人:胡亚珍,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耀强,浙江和诚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爱信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玉环县机电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庄俊胜,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裕康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爱信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裕康轴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裕康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