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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78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飞亚达大厦八楼、九楼。组织机构代码19220520-2。法定代表人石某某,系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某某,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49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2007年11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问题。双方确认上诉人每月工资总额为2788元,根据2007年1月至2009年5月的《工资结算卡》及上诉人名下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工资存折的记载,被上诉人仅2008年2月、3月、2009年2月向上诉人发放的工资总额未达2788元,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欠付工资差额计人民币684.84元(2788×3-2289.62-2736.23-2653.31)。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连亮(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