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吴某。被告潘某甲。原告吴某与被告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如松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月26日在浦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0年4月30日生育儿子潘某乙。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的恶习,经原告多次规劝仍不改,并经常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的一半。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还没有孩子之前我是参与过赌博,后来就没有再参与过赌博。原告说我对孩子不管不问是不事实的,孩子出生才几个月。夫妻之间争吵是正常的。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关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原、被告于2005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0月28日按农村风俗进行了订婚,于2007年1月26日在浦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子女情况原、被告结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潘某乙。三、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原告称其婚前财产有:洗衣机一台、彩电一台、冰箱一台、木沙发一套、组合柜一套、电视机柜一个、1800元的棕板床一张、电瓶车一辆、棉絮11床、被子若干张、vcd功放一套、饮水机一台、箱子里现金5000元;被告称除箱子里的现金5000元没有外,其余都是对的。原、被告均称婚后没有置办任何财产。四、关于债权债务1、原、被告均称没有存款、债权;2、原告称没有债务,被告称有债务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起诉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确实破裂。原、被告只要互相体谅,是可以和好的。故原告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潘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审 判 员 倪如松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盈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