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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67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徐全英与岑孟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全英,岑孟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676��申请执行人:徐全英。被执行人:岑孟立,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82号徐全英与岑孟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岑孟立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徐全英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岑孟立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全英人民币40000元,尚应支付法院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6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徐全英如发现被执行人岑孟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