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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三民初字第0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小宏与崔天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崔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三民初字第00051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连同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惠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