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三民初字第0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小宏与崔天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崔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三民初字第00051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连同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惠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