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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商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郎某某与章某某、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某,章某某,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1035号原告:郎某某。被告:章某某。被告: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某与被告章某某、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某撤回对被告应某的起诉。审 判 长  方 远审 判 员  楼永高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