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商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郎某某与章某某、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某,章某某,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1035号原告:郎某某。被告:章某某。被告: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某与被告章某某、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某撤回对被告应某的起诉。审 判 长 方 远审 判 员 楼永高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