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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杜爱珍与吴阿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爱珍,吴阿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杜爱珍。委托代理人:何百坤,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阿碗。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爱珍与被告吴阿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吴阿碗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爱珍撤回对被告吴阿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杜爱珍负担。审 判 长  叶新祥审 判 员  桑伟强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茹亮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