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杜爱珍与吴阿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爱珍,吴阿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杜爱珍。委托代理人:何百坤,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阿碗。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爱珍与被告吴阿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吴阿碗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爱珍撤回对被告吴阿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杜爱珍负担。审 判 长 叶新祥审 判 员 桑伟强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茹亮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