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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浙江天竺纺机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竺纺机有限公司,浙江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913号原告:浙江天竺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章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忠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矸镇坝头东路。法定代表人:徐雪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竺纺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