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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276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金德泉与绍兴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德泉,绍兴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763号原告金德泉。被告绍兴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彩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德泉诉被告绍兴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德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金德泉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