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乐法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潍坊市裕盛经贸有限公司与郑晓村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裕盛经贸有限公司,郑晓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第387号申请人潍坊市裕盛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乃娟,经理。被执行人郑晓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潍坊市裕盛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晓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还款期限较长,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乐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桑恒军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振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