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陆乾苗与朱明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乾苗,朱明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169号申请执行人:陆乾苗。被执行人:朱明炎,农民。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浒商初字第4516号陆乾苗与朱明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陆乾苗与被执行人朱明炎系亲戚关系,申请执行人考虑被执行人年事已高,且仅有一套房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朱明炎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陆乾苗人民币65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尚应支付法院诉讼费715元、执行费7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1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陆乾苗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明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