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382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慎某某。被告:蔡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08年10月7日,被告蔡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还。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经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陈某某提供的借条及诸暨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借款人应为蔡逢祥,而非本案被告蔡某某,现因原告陈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两者属同一人,故原告陈某某以蔡某某为被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友灿审 判 员 孙永武人民陪审员 王尚庆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仙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