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长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杨喜峰与李小兵买卖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070号申请人杨喜峰与被申请人李小兵买卖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李小兵及其家人长期外出不归,现暂居地址不详,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7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