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菏开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邵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开民初字第455号原告邵某,农民。被告庞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某于2010年10月11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是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