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菏开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邵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开民初字第455号原告邵某,农民。被告庞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某于2010年10月11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是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