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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商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被告倪某某信与倪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倪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6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三门县××××号。负责人:虞某某。委托代理人:章某某。被告:倪某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被告倪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10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的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起诉称:2007年9月18日,被告倪某某向原告申办牡丹信用卡。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的个人牡丹信用卡一张。后被告挂失了该牡丹信用卡,经被告申请,原告向被告重新发放了卡号为××的个人牡丹信用卡一张。2009年7月13日,被告持该卡取款一笔,2009年11月21日扣收年费50元,共透支人民币9933.6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33.68元及至2010年6月18日的利息1685.45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自2010年6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当庭提供了牡丹信用卡申请表、牡丹卡领用合约、历史交易明细、开户凭证、电脑打印账户信息、牡丹卡相关服务申请书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了牡丹信用卡、补办信用卡并持卡进行取现以及拖欠本息的情况;提供被告倪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倪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倪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证据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开庭审理及举证、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07年9月18日,被告倪某某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申办个人牡丹信用卡,经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的个人牡丹信用卡一张。在申领牡丹信用卡时,被告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已经阅读并了解印在申请表上的《牡丹卡领用合约》,并愿意遵守合约的规定。该合约载明了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利息从透支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单某。后被告于2009年3月28日向原告电话申请挂失止付该牡丹信用卡。后经被告申请,原告向被告重新发放了卡号为××的个人牡丹信用卡一张。至2009年7月13日,被告均能正常归还透支本息,2009年7月13日,被告取现10000元,扣除账户余额,共欠本金9933.68元,至今没有归还。本院认为,被告倪某某自愿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申办个人牡丹信用卡,且声明知悉并保证遵守《牡丹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牡丹信用卡,因此原、被告之间已经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牡丹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服务,而被告在透支后却没有按照约定及时归还欠款,应当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由于《牡丹卡领用合约》的条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原告根据《牡丹卡领用合约》的条款要求被告归还透支本金并支付利息,具有合同及法律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倪某某归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牡丹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9933.68元及利息,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从2009年7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倪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邵全宰审 判 员  叶未赏人民陪审员  韩 瑛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晓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