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商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液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液压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423号原告舟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工业××道。法定代表人殷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安徽××液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业园。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液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舟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雷震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 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