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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商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与陈庆桂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陈庆桂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569号原告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被告陈庆桂,男,汉族。原告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当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兴友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 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