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商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与陈庆桂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陈庆桂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569号原告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被告陈庆桂,男,汉族。原告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当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兴友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 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