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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绍标与朱如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绍标,朱如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213号原告:林绍标。委托代理人:郑大结。被告:朱如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绍标与被告朱如陆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绍标以被告朱如陆愿意偿还借款为由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绍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绍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绍标负担。审判员  苏子文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舜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