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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执民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与晋江市八八鞋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晋江市八八鞋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浙甬执民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住所地LangerPlatz27,D91074HerzogenaurachGermany(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根奥拉克27,27,D91074号)。授权代表人Bauer,Klaus,Nuremberg(包尔.克罗斯),该董事。授权代表人Lederhilger,Lochen,Erlangen(里得希尔格.若根),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孔勤,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世兴,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晋江市八八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吴遂谅,该总经理。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晋江市八八鞋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本院于2010年1月4日作出的(2009)浙甬知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晋江市八八鞋塑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晋江市八八鞋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和房地产登记情况,但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鉴于目前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浙甬执民字第41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剑君审判员  史 强审判员  徐京波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秋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