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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龙民二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9-01-07

案件名称

蚌埠市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明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明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龙民二初字第00158号原告:蚌埠市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中荣街**。法定代表人:李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杨明灯,男,汉族,1954年11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明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邹万祥审判员  陶 薇审判员  张 鲁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敏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