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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刑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杨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涛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刑终字第17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涛。因本案于2010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涛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嘉海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1月份,被告人杨涛为牟利,利用互联网在“为淫民服务”网站(后更名为“华人色片站”)上发布淫秽图片并提供淫秽视频文件链接等,前期供网民免费访问下载,后于同年2月25日加设付费提示跳转页面,要求网民支付会员费后才能访问下载,但实际未获取利益。2010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在海宁市硖石街道浅水湾小区25幢101室家中将被告人杨涛抓获。案发前后,海宁市公安局先后从上述网站及下载的数据库中提取被告人杨涛发布的疑似淫秽图片1345张、视频文件636个。经鉴定,其中610张图片及617个视频文件属淫秽物品。原判认为,被告人杨涛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据此,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杨涛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杨涛上诉提出其对淫秽视频文件链接采取了加密措施,普通会员无法下载,侦查机关的相关取证录像属伪造;涉案的大部分淫秽视频文件系民警在抓获被告人后,利用被告人提供的管理员身份下载获得,原判认定其传播淫秽视频文件617个的证据不足;其提供链接并无牟利目的,虽加设了付费提示跳转页面,但未实际获利,原判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要求本院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涛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事实,有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记录,远程勘查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杨涛亦有供述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故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所提。经查:1.上诉人杨涛在侦查阶段均供称其在网站上发布淫秽图片并提供淫秽视频文件链接,供网民免费访问下载,侦查机关提供的远程勘查记录、取证录像及情况说明亦反映民警以普通会员身份便能从该网站成功下载淫秽图片及视频,现上诉人辩解已采取加密措施,有悖于其前供,又与其他证据反映的情况不符,故不予采信。侦查机关取证过程合法,无明显瑕疵,上诉人提出侦查机关造假的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2.涉案的617个淫秽视频文件,均由上诉人以“免费A片”的账号发帖提供链接,且发帖时间均为2010年2月20日前,其中的大部分视频文件虽在上诉人归案后才取得,但此前早已具备传播条件,均应当计入上诉人传播淫秽物品数量,故上诉人就此所提异议不能成立。3.上诉人在提供一段时间免费服务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加设了付费提示跳转页面,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其在侦查阶段亦对为牟利而开设色情网站的事实供认不讳,至于其是否实际获利,并不影响本案定性。故上诉人就此所提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涛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617个、淫秽图片610张,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虞 峰审 判 员  沈宏宇代理审判员  曹铭千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叶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