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33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董某某。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周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董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某某诉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1月18日协议离婚。被告周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于2008年3月13日、2009年7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30000元、合计人民币8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据。嗣后,经原告催讨无果。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被告周某某、董某某均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的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出示的由被告周某某分别于2008年3月13日、2009年7月22日出具的借条原件各一份、玉环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查询状况函一份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周某某受领借款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借款之际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主张由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80000元。被告董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被告董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孔庆周人民陪审员 林祝义人民陪审员 倪 海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