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商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朱某某为与被告吕甲、吕乙、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与吕甲、吕乙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吕甲,吕乙,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1054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应某某。被告:吕甲。被告:吕乙。被告:胡某。原告朱某某为与被告吕甲、吕乙、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甲、吕乙、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朱某某起诉称:被告吕甲、吕乙因办塑料厂缺少资金,于2009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2009年5月4日前归还,逾期未归还,则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计算利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同时,被告胡某为其提供担保。借款后,被告吕甲、吕乙未归还借款,被告胡某作为担保人,也没有为其清偿债务。为此,请求:1、判令被告吕甲、吕乙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09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4700元。2、判令被告胡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由三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吕甲、吕乙、胡某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提交证据如下:1、被告吕甲、吕乙、胡某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三被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吕甲、吕乙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吕甲、吕乙系夫妻的事实。3、2009年2月5日由被告吕甲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吕甲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由被告胡某担保的事实。4、浙江时效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浙江省金华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花费律师代理费4700元的事实。被告吕甲、吕乙、胡某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系书证,该证据具备证据的有效要件,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反驳的证据材料,视为放弃质证,对上述证据的内容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2月5日,被告吕甲向原告朱某某借款150000元,约定于2009年5月4日前归还,逾期未归还,则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计算利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被告胡某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被告吕甲、吕乙未归还借款,被告胡某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另查明,被告吕甲、吕乙系夫妻。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吕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胡某为被告吕甲借款提供保证,该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吕甲尚欠原告借款15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逾期未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约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吕乙与被告吕甲系夫妻,本案借款形成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吕乙未提出该借款属被告吕甲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情形,应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负共同清偿责任。被告胡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吕甲、吕乙归还原告朱某某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09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吕甲、吕乙支付原告朱某某律师代理费4700元。三、由被告胡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454元,由被告吕甲、吕乙负担,由被告胡某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克平代理审判员 朱蕾蕾人民陪审员 陈兴丁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应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