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秦丹与王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丹,王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349号申请执行人秦丹,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凌,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秦丹与被执行人王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0)汉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及逾期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汉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文庆审 判 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中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