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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瑞安市房产管理局与瑞安市新江南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瑞年大丰收鱼庄、瑞安市新江南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房产管理局,瑞安市新江南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瑞年大丰收鱼庄,瑞安市新江南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瑞安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傅国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翔龙、应美珍。被告瑞安市新江南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瑞年大丰收鱼庄。法定代表人叶晓明。被告瑞安市新江南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顺。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房产管理局与被告瑞安市新江南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瑞年大丰收鱼庄、瑞安市新江南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77元,本院减半收取2138元,由原告瑞安市房产管理局负担。审 判 员 黄其宁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