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河北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宋德征、吴绍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宋德征,吴绍俊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初字第00016号原告:河北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赵中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兴龙,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德征,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吴绍俊,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宋德征、吴绍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