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上诉人尚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0)温乐柳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尚某于2010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尚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尚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 真审判员 郑明岳审判员 胡爱玲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天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