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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0)雁民初字第2711号原告吴某,西安天财造价事务所职员。委托代理人范硕,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