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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蔡树炎与钱定银、戴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树炎,钱定银,戴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98号原告蔡树炎。被告钱定银。被告戴晓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树炎与被告钱定银、戴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树炎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蔡树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树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蔡树炎负担。审 判 长  涂圣通人民陪审员  潘伟巨人民陪审员  陈海乐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