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章民二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谢斐与被告廖慧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斐,廖慧春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章民二初字第1381号原告谢斐,男,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委托代理人高品舜。被告廖慧春,男,1961年4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案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谢斐与被告廖慧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价值人民币29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廖慧春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廖慧春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芬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