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杰××有限公司,周某某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19号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专利号为2009201307××.×)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阮 思 宇审 判 员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建益(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