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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杰××有限公司,周某某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19号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专利号为2009201307××.×)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阮  思  宇审 判 员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建益(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