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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2014)341号樊某、王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王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34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无业。因犯聚众斗殴罪于二○○六年七月十一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绑架罪(未遂)于2010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犯绑架罪(未遂)于2010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字(2010)第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樊某、王某与张远航、XX义(二人另案处理)受胥燊(上网追逃)指使到唐山市寻找“大国”(身份未查清)索要债务,胥燊提供给被告人樊某、王某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两发。同年3月30日零时,被告人樊某、王某等人驾驶吉利车行至唐山市路北区北新道与建设路交叉口时被巡逻民警抓获,胥燊驾车逃跑。经鉴定,送检手枪属枪支(火药动力),具有杀伤能力;送检的子弹2发为自制子弹。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获材料、同案犯张远航、XX义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枪支检验报告、扣押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王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3日起至2011年10月2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3日起至2011年7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振荣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