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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民三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三初字第01225号原告于某某,女,1975年8月21日生,满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冰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