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陈道光与李明豹、李明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光,李明豹,李明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676号原告陈道光。委托代理人谢作堰。被告李明豹。被告李明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光与被告李明豹、李明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道光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道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原告陈道光负担。审 判 长 朱李江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人民陪审员 陈康雄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