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许某。被告:魏某甲。原告许某为与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1974年2月5日登记结婚,××××年××���××日生育长女魏某乙,1977年生育次女魏某丁,××××年××月××日生育三女魏某丙,三女儿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矛盾不断。特别是被告好赌博成性,自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的赌博没有间断过,致使家庭负债累累,原告曾多次好言相劝,被告不但不改,反而愈演愈烈。2008年4月被告不顾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原、被告分居生活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09年6月9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临海市人民法院驳回。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好转,被告仍然杳无音讯,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1)坐落��临海市××街道大路魏村××楼房2间;(2)坐落在临海市××公寓××单××室房产一套,依法分割。被告魏某甲未答辩。原告许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许某与被告魏某甲的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的事实。2、本院的(2009)台临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一本,用以证明原告许某曾起诉离婚,本院驳回了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的事实。3、户主为被告魏某甲的户口簿一本,用以证明女儿出生的事实。被告魏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被告魏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许某提供的证据1、2、3,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许某与被告魏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魏某乙,1977年生育次女魏某丁,××××年××月××日生育三女魏某丙,三个女儿均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原告许某曾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魏某甲离婚,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魏某甲未到庭参诉讼。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9)台临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好转,故原告许某再次向本院提出要求与被告魏甲离婚;并要求分��坐落在临海市××街道大路魏村××楼房2间、坐落在临海市××公寓××单××室房产一套。本院认为:原告许某与被告魏某甲虽然结婚几十年,也育有三个女儿,并且婚后也有一定的感情,但原、被告间在日常生活中没有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致使原告许某向本院起诉离婚。在原告许某起诉离婚时,经本院发送传票传唤,被告魏某甲又未经允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第一次作出驳回原告许某诉讼请求后,原、被告间又未及时的修补感情,致原告许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本次诉讼,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被告魏某甲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次次的机会,被告魏某甲均未去把握,未去努力弥补已有缺失的夫妻感情。事至今日,可以认定原、被��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准许原告许某要求与被告魏某甲的离婚请求。原告许某要求分割坐落在临海市××街道大路魏村××楼房2间、坐落在临海市××公寓××单××室房产一套,因原告许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房产的所有权人和房屋的价值,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许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长 徐秀月审 判 员 马平飞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