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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鹿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林某甲。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被告:潘某。原告林某甲为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如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潘某于199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乙。2005年6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被告长期好赌,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导致夫妻感情恶化。2009年6月30日原告曾某诉要求离婚,后调解和好,但被告并没有改掉赌博恶习,依旧不务正业。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潘某未作答辩。通过庭审中原告陈述及举证情况,本院归纳事实如下:关于原、被告婚姻基本情况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潘某于199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由于被告有赌博行为,原告曾于2009年6月30日起诉要求离婚,后调解和好。现原告要求离婚。二、关某某女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乙。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后由于被告有赌博行为,原告曾于2009年6月30日起诉要求离婚,后调解和好。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信任,并念及子女的利益,夫妻仍能重归于好。被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巧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如君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建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