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临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俞某甲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甲,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临民初字第305号原告俞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颜某。原告俞某甲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欢庆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俞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颜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俞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2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俞某乙。被告婚前就有赌博行为,婚后不久又开始赌博。原告多次规劝,被告始终不改,亦不承担家庭责任。为此原、被告经常争吵。原告曾于2009年10月9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嗣后被告并未改过。现再次起诉,要求:1、离婚;2、婚生儿子俞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负担每月300元的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依法分割。被告颜某辩称:日常生活中和朋友之间确实有小赌行为,但该行为是正常的娱乐。从利于儿子成长的角度考虑,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0月10日在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俞某乙。婚后被告存在赌博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9年10月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被告在日常生活中仍存在赌博行为。2010年9月13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间的夫妻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一般,后双方因被告存在赌博行为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和。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意愿坚决,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相互尊重、互谅互让、互相关心,夫妻关系尚有改善可能。视目前状况,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俞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俞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4409008802968)代理审判员 杜欢庆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