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民终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徐其英与沈虹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虹燕,徐其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虹燕。委托代理人:李志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其英。上诉人沈虹燕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虹燕于2010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虹燕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虹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虹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迪虎审 判 员 黄 嵩代理审判员 毛 彦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阮美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