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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镇民初字第1267-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处与俞国良、余素琴互易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处,俞国良,余素琴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镇民初字第1267-1号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处。住所地:本区招宝山街道南大街26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F0786963-X)法定代表人:楼大周,处长。委托代理人:林涛,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国良,男,1950年4月19日出生,住本区。被告:余素琴,女,1954年7月23日出生,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处与被告俞国良、余素琴互易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处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俞国良名下的位于镇海区蛟川街道临江小区20号3幢504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俞国良名下的位于镇海区蛟川街道临江小区20号3幢504室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陆芳燕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