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胡某甲。被告:胡某乙。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甲起诉称,2005年,原、被告结婚。2005年10月27日育一女,取名胡丙。婚后,被告经常上网和参与赌博,不顾家庭生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07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因此,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一、准许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离婚;二、女儿胡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承担抚养费;三、位于某某两间木结构的房屋属于胡某乙部分归原告所有;四、被告归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65000元。被告胡某乙未做答辩。为证明其主张,原告胡某甲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胡某甲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表,拟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3、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女儿的身份情况。经审理查明事实,2004年,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2月17日,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登记结婚。2005年10月27日双方育一女,取名胡丙。婚后,原告胡某甲认为被告胡某乙不顾家庭造成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7月6日,原告胡某甲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被告胡某乙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女,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胡某甲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缺乏依据。本院原告胡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86]审 判 长 何才宁人民陪审员 沈中信人民陪审员 朱崇军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