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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滨商初字第607-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责任公司与杭州××管理有限公司、程某某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责任公司,杭州××管理有限公司,程某某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滨商初字第607-1号原告杭州××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被告杭州××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室。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被告程某某。原告杭州××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泰××)、程某某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豪泰××于2010年3月9日签订房屋抵押典当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豪泰××以其房地产抵押典当给原告,典当金额6500万元、期限180天、综合服务费率2.5%/月,被告豪泰××自取得当款之日起90天的综合服务费487.5万元在典当即结清,之后自取得当款之日起的第90天、120天、150天支付下一个30天当期的综合服务费162.5万元,被告豪泰××有任何一期综合服务费逾期支付超过30天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被告程某某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10年3月16日发放当款,但被告至今未按约支付第二笔综合服务费。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豪泰××典当合同,偿还典当本金6500万元,并支付综合服务费、律师费等;被告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认为,本案起诉标的额为7263万余元,已超过本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标的额“5000万元以下”的上限,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09950元,退还原告杭州××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 敏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人民陪审员  吴建林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来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