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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与黄安勤、苏立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黄安勤,苏立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205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负责人:陈昌聪。委托代理人:何顺国。被告:黄安勤。被告:苏立进。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为与被告黄安勤、苏立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原告申请依法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告黄安勤所有的座落于瑞安市马屿镇垟下村的房屋(地号:G-13-310、产权证号:瑞房权字第01278**号、总建筑面积:81.43㎡、占地面积:40.72㎡),限制其办理过户、设立抵押等手续。后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海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安勤、苏立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起诉称:被告黄安勤因经营眼镜缺资于2009年4月20日向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4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15日止,借款月利率为8.8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利随本清,并由被告苏立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届期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黄安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到期息10575.75元、逾期息(从逾期之日起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二、被告苏立进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黄安勤、苏立进身份证明各一份,以证明两被告身份情况。证据三,借款借据、保证借款合同各一份,以证明被告黄安勤因经营眼镜缺资于2009年4月20日向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4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15日止,借款月利率为8.8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利随本清,并由被告苏立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等事实。证据四,房屋所有权证一份,以证明座落于瑞安市马屿镇垟下村的���屋(地号:G-13-310、产权证号:瑞房权字第××号、总建筑面积:81.43㎡、占地面积:40.72㎡)归被告黄安勤所有的事实。被告黄安勤、苏立进均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被告黄安勤、苏立进未到庭应诉,又未能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黄安勤因经营眼镜缺资于2009年4月20日向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4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15日止,借款月利率为8.8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利随本清,并由被告苏立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届期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黄安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事实清楚,其理应及时予以还款。被告苏立进应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庭审中,原告增加要求两被告承担财产保全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安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到期息10575.75元、逾期息(借款本金150000元自2009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8.85‰并加收50%罚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款交本院马屿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黄安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马屿支行财产保全费2020元。款交本院马屿人民法庭转付;三、被告苏立进对上述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苏立进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安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12元,减半收取1756元,由被告黄安勤、被告苏立进共同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余海瑞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记员黄益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