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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董传乐与魏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董传乐,魏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董传乐,住泰顺县。被执行人:魏阳,住泰顺县。申请执行人董传乐与被执行人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温泰商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董传乐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0年9月27日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即在2010年10月15日前支付5万元,2011年3月31日前支付8万元,以上款项的偿还由担保人魏成赖(男,1955年5月16日出身,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富民路12号,身份证号码:××)提供担保。在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全案执行完毕,并同意结案。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但由于双方达成的分期履行执行款协议的时间较长,故本案的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应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魏阳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董传乐应及时申请严格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民执字第5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代审判员  潘XX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建克 更多数据: